云南省保险行业协会 关于以“交通安全统筹”为名进行非法经营的风险提示
发布时间:2026-07-09 浏览量:480 文章来源:
云南省保险行业协会
关于以“交通安全统筹”为名进行非法经营的风险提示
近期,部分市场主体使用与保险公司相似名称或简称,以“交通安全统筹”“商业互助单”“安全保障单”“延保服务”等名义进行非法经营,故意混淆与机动车辆保险、交通安全统筹的区别,使用“价格低”“服务全”为噱头诱导消费者购买,导致消费者资金损失、维权困难。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请各位机动车主注意甄别相关非法经营行为,防止上当受骗。
一、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由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经营,受《保险法》等法律规制,有偿付能力、责任准备金、消费者保护等方面监管要求。除保险公司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二、交通安全统筹是交通运输企业针对自有车辆开展的非经营性行业互助行为,不面向不特定车辆销售。开展交通安全统筹业务的交通运输企业名称不含有“机动车统筹”“机动车安全互助”“交通安全统筹”等字样。
三、部分市场主体假借“交通安全统筹”名义,将所谓“统筹合同”包装成“保险条款”,向社会车辆推销“交通安全服务”等业务,属于非法经营行为。相关主体财务不透明、缺乏外部监督,资金链断裂乃至“跑路”风险高,消费者权益难以保障。
四、交通安全统筹业务仅限于交通运输企业自有车辆,社会车辆车主可以根据自身保障需求,选择向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辆保险,在投保前进行“三问三查”,勿信“统筹等同于保险”“统筹可以替代保险”等不实宣传,避免自身权益受到非法经营行为损害。一问主体资质,通过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网站查询业务主体是否具有金融许可证。二问合同条款,通过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公司官方网站查询是否使用规范的保险条款。三问保单真实性,通过保险公司官方网站、“金事通”APP核实保单信息。
云南省保险行业协会
2026年7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