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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云南省保险理赔(寿险)专业技术技能大赛”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7-31      浏览量:6099      文章来源:

关于举办“云南省保险理赔(寿险)专业技术技能大赛”的通知

各州市行业协会,各寿险公司:

为进一步推进云南省人身险理赔服务专业规范化建设和企业技术创新,全面提升职工技能素质、激发职工创新热情,为全省理赔专业人员提供相互学习交流技能经验的平台,根据云南省职工经济技术创新工程领导小组《关于开展云岭职工第十四轮届职技术技能大赛的通知》(云职创〔20172号)文件精神,云南省财贸工会、云南省保险行业协会决定举办“云南省保险理赔(寿险)专业技术技能大赛”(以下简称“技能大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本次技能大赛由云南省职工经济技术创新工程领导小组、云南省总工会、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办,云南省财贸工会、云南省保险行业协会共同承办,云南省寿险14家省分公司协办。为确保本次技能大赛顺利进行,成立云南省保险理赔(寿险)竞赛委员会。

(一)竞赛委员会

负责竞赛活动的具体组织、实施、协调等工作。

  任: 张    云南省财贸工会主席

副主任: 刘文选  云南省保险行业协会会长

             云南省财贸工会副主席

  员:

丁聪尧   云南省财贸工会副调研员、经审会主任;

陶立新   云南省保险行业协会副秘书长;

各州市保险行业协会分管领导;

14家省级寿险分公司分管领导。

(二)办公室

竞赛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云南省保险行业协会工会,办公室主任陶立新。办公室下设竞赛组、理论考试组、设备场地组、评判组。

1.竞赛组

负责组织理论和现场技能操作试题的命题、报审;个人赛和团体赛决赛选手报名、报到;现场决赛组织(主持、抽签、实施、颁奖等);宣传及协调各小组之间的工作等。

2.理论考试组

负责大赛选手初、复赛选手报名、报到;理论考试组织、试卷阅卷、登分统计、排名等工作。

3.设备场地组

负责场地设备、音响、实际操作等。

4.评判组

负责现场技能操作成绩的评判;受理参赛选手、领队等与大赛有关人员的申诉处理等。

二、大赛内容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两项。

(一)理论知识考试

1.试题范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民法》

3)《合同法》

4)《人民调解法》

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6)保险原理

7)重大疾病相关医学知识

8)保险理赔一般操作要领及规程

2.试题类型

1)单项选择题

2)多项选择题

3)判断题

4)填空题和简答题(仅限个人复赛)。

3.考试形式

采用闭卷方式

4.理论知识考试成绩满分为100分。

(二)技能操作考核

技能操作竞赛项目为寿险理赔实务操作(含相关法规、实际案例分析、计算和赔付标准等)。采用现场答辩方式(必答题、抢答题、风险题等),每项答题得分之和组成决赛成绩。

三、大赛安排

本次技术技能大赛分个人赛和团体赛。

(一)个人赛

个人初赛由云南省保险行业协会、各州市保险行业协会组织,时间定于84日(星期五),地点由组织者确定。

个人复赛由竞赛委员会负责组织,比赛时间定于2017818日(星期五),地点待定。

个人决赛由竞赛委员会负责组织,比赛时间定于201791日上午9:00-11:30(星期五),地点为云南省工会共青团妇联干部学校。

(二)团体赛

团体决赛时间定于201791日下午14:00-17:00(星期五),地点为云南省工会共青团妇联干部学校。

四、参赛条件

(一)参赛单位

1.各省级寿险公司(含昆明中支)。

2.各州市寿险公司(未开办业务或业务开办不足一年除外)。

3.社会从事寿险理赔相关工作团体。

(二)参赛选手

1.选手要求

1)寿险公司从事保险理赔相关工作的职工;

2)社会从事保险理赔相关工作并具备相应资格人员;

3)参赛选手要求政治觉悟高、业务素质强、爱岗敬业。

2.个人赛

初赛:各层级参赛单位可选派1-3名选手参加初赛。

复赛:个人初赛成绩排名前30名的选手进入复赛。

决赛:个人复赛成绩排名前15名的选手进入决赛。

3.团体赛

以省级公司为单位,取所有参加个人初赛选手成绩之和平均分前六名的单位,组成代表队进入决赛,其中领队1人,选手3人。

五、报名事项

(一)参加初赛的个人选手以单位报名,需填写《云南省保险理赔(寿险)专业技能大赛报名表》(见附件1),同时上报参赛选手身份证复印件1份;个人红色背景1寸照片三张(照片背面需写单位和姓名)。

(二)参加初赛选手的资格审查由云南省保险行业协会审核用印,并填写参赛选手资格审查表(见附件2)一式两份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

(三)入围团体决赛资格的单位(选手由省级单位在初赛选手中自行确定)填写《云南省保险理赔(寿险)专业技能大赛参赛单位报名表》(见附件3)。

(四)比赛期间各参赛代表队相关人员的交通费、食宿费等费用由各单位自理。

六、表彰奖励

(一)获个人赛第一名的选手,报请云南省职工经济技术创新领导小组授予“云南省保险理赔(寿险)技术状元”称号,颁发证书、奖杯,并给予参赛经费补助。参赛单位内部可参照特殊规定工种优先晋升职称或职业资格;优先推荐评选云南省 “五一”劳动奖章或“云南省劳动模范”。

(二)获个人赛第二至第十名选手,授予“云南省保险理赔(寿险)技术能手”称号,颁发证书、奖杯,并给予参赛经费补助。参赛单位内部可参照特殊规定工种优先晋升职称或职业资格。

注:获“云南省保险理赔(寿险)技术状元”和“云南省保险理赔(寿险)技术能手”称号的选手,将进入云南省职工高技能人才信息库。

(三)获得个人赛第十一至第三十名选手,由竞赛委员会授予“云南省保险理赔(寿险)专业技术技能大赛优秀选手”。

(四)获得团体赛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的单位,由竞赛委员会给予表彰。

七、宣传报道

本次大赛活动将与报刊等主流新闻媒体2-3家进行良好的沟通,做好相关宣传报道,大力宣传我省寿险理赔爱岗敬业、刻苦钻研、勇于创新的精神。

八、其他

(一)云南省保险行业协会和各州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所在辖区内的个人初赛选手报名工作。81日前完成并将各协会报名汇总信息报送至竞赛委员会办公室理论考试组。

主送:赵玲723714516@qq.com,电话:65361525

抄送:沈雨霏674172380@qq.com

陶立新1632834746@qq.com

(二)初赛结束后,各保险行业协会将本地区各参赛单位参赛选手成绩统计结果(见附件4)于87日前报送至大赛组委会办公室理论考试组,邮箱地址同上。

(三)各参赛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成立相应的竞赛组织机构,负责本单位初赛选手的培训和选拔工作。各单位要认真准备,精心组织,选拔优秀选手参加大赛,充分展示云南省保险行业理赔技能和良好精神风貌。技能大赛活动开展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联系竞赛委员会办公室。

云南省财贸工会

联 系 人:楚 妍

联系电话:0871-64162087

    箱:ynscmgh@126.com

云南省保险行业协会

联系人:陶立新  0871-63390001

    0871-65361525

附件:1.《云南省保险理赔(寿险)专业技能大赛参赛选手报名表》

   2.《云南省保险理赔(寿险)专业技能大赛参赛选手资格审查表》

   3.《云南省保险理赔(寿险)专业技能大赛参赛单位报名表》

   4.《云南省保险理赔(寿险)专业技能大赛初赛选手成绩统计表》

   5.《云南省保险理赔(寿险)专业技能大赛操作规程》

   6.《云南省保险理赔(寿险)专业技能大赛违纪处理规定》

云南省财贸工会                   云南省保险行业协会

2017727

附件1

云南省保险理赔(寿险)专业技能大赛参赛选手报名表

姓 名

性 别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文化程度

参赛工种

保险理赔

现职业资格等级

身份证编号

 

       

专业竞

委员

                   

                

























1、单位推荐意见栏由参赛人员所在单位盖章。

2、报名时携带红色背景1寸照片三张,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附件2

云南省保险理赔(寿险)专业技能大赛参赛选手资格审查表

填报单位(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姓名

性别

职业资格等级

承办单位审核意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意见







注:仅限云南省保险行业协会报审使用

附件3

云南省保险理赔(寿险)专业技能大赛参赛单位报名表

参赛单位(盖章):

领队

姓名

性别

部门及职务

固定电话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



参赛人员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手机号码

















附件4

云南省保险理赔(寿险)专业技能大赛初赛选手成绩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序号

参赛选手工作单位

姓名

性别

身份证编号

初赛分数

 







附件5

云南省保险理赔(寿险)专业技能大赛操作规程

本次竞赛分个人赛和团体赛,其中个人赛分初赛、复赛、决赛。

一、基本规则

(一)个人赛

1.初赛细则

1)每家寿险公司或社会团体选派1-3名选手代表单位参赛;

2)初赛为理论知识答题,采取电脑选题答题方式。考试试题包括保险原理知识占比30%,核损实务(医学知识)占比25%,法规占比25%,理赔服务监管占比5%,消费者权益保护、人民调解占比15%。其中单项选择题60题,多项选择题40题,判断题20题,每题均1分,满分120分。

3)电脑答题时间为30分钟,参加初赛的选手应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比赛开始后,选手不得进入考场;答题完毕提交试卷并签认提交试卷顺序表后方可离开考场,离开后不得再次返回考场。

4)复赛排名成绩以答题分数和答题较快者为依据,成绩相同时,取答题用时较少者。若时间、分数相同,由竞赛委员会组织加赛。

5)参赛选手凭初赛参赛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不得携带任何书籍资料;比赛期间不得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带入考场。

6)考试过程中,如遇问题,须举手向现场工作人员提问,严禁交头接耳、传递纸条、相互暗示。如违反规定,按照《云南省保险理赔(寿险)专业技能大赛违纪处理规定》处置(见附件6)。

2.复赛细则

1)初赛得分排名前30名的个人选手进入复赛。

2)复赛为理论知识答题,采取书面答题方式。考试试题包括保险原理知识占比15%,核损实务(含医学知识)占比30%,法规占比30%,理赔服务监管占比5%,消费者权益保护、人民调解占比20%。满分120分,其中机考单项选择题40题,多项选择题20题,判断题20题,每题均1分,共80分;书面填空题5题,每题2分,共10分;简答题3题,每题10分,共40分。

3)复赛答题时间为60分钟。参加复赛的选手应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比赛开始后,选手不得进入考场;答题完毕提交试卷后方可离开考场,离开后不得再次返回考场。

4)决赛排名成绩以答题分数和答题较快者为依据,成绩相同时,取答题用时较少者。若时间、分数相同,由竞赛委员会组织加赛。

5)参赛选手凭复赛参赛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不得携带任何书籍资料;比赛期间不得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带入考场。

6)考试过程中,如遇问题,须举手向现场工作人员提问,严禁交头接耳、传递纸条、相互暗示。如违反规定,按照《云南省保险理赔(寿险)专业技能大赛违纪处理规定》处置。

3.决赛细则

1)复赛得分排名前15名的个人选手进入决赛。

2)决赛为现场问答。个人选手竞赛席位顺序由抽签产生。

3)现场比赛包括必答题、抢答题和风险题。

4)个人赛总成绩由初赛、复赛和决赛成绩共同组成。个人赛总成绩=(初赛成绩×20%+(复赛成绩×20%+(决赛成绩×60%)。

(二)团体赛

1)所有参加初赛选手成绩总和除以人数得出单位平均分,依分数高低取前六名省级单位组成代表队进入团体赛,其中领队1人、选手3人。

2)团体赛为现场竞答。竞赛席位顺序由各代表队领队抽签产生。

3)现场比赛包括必答题、抢答题和风险题。

4)团体赛总成绩由初赛单位平均分成绩和决赛成绩共同组成。团体赛总成绩=(单位平均分成绩×40%+(代表队3名选手决赛成绩之和×60%)。

二、评判纪律

(一)评判工作由大赛竞赛委员会指定的评判员担任,评判员须遵守以下纪律:遵守裁判职业道德,文明裁判。

(二)必须佩戴评判员胸牌,仪表整洁,举止文明,接受参赛人员的监督。

(三)保守试题秘密,严肃赛场纪律。

(四)严格遵守竞赛时间,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提前或延后。

(五)严格执行竞赛规则。按大赛有关规程、评分标准和评分细则进行评分,做到公平、公正、真实、准确。

(六)评分时不得相互商量,竞赛过程中如出现问题或异议,须服从评判组长的裁决,避免与参赛选手和相关人员发生争执。

(七)大赛组委会正式公布成绩和名次前,评判员不得私自与参赛选手或代表队联系,不得透露有关情况。

(八)坚守岗位,不迟到早退,无特殊情况不得在竞赛期间请假。

三、申诉与仲裁

(一)参赛选手对不符合本大赛规则规定的评判及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等,均可提出申诉。

(二)参赛选手申诉须由所在代表队领队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由评判组进行裁决。

(三)评判组的裁决为最终裁决。参赛选手不得因申诉或对处理意见不服而停止竞赛,否则按弃权处理。

四、其他

本规则的最终解释权归大赛组委会。

附件6

云南省保险理赔(寿险)专业技能大赛

违纪处理规定

为严肃竞赛纪律,保证竞赛进程的公开、公平、公正,对违反大赛纪律的人员作如下处理:

一、发现参赛选手不符合报名规定条件的、冒名顶替和弄虚作假的,报经大赛组委会核实批准后,一律取消该选手参赛资格,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并通报批评。

二、参赛选手有下列情节之一的,竞赛成绩计零分:

(一)比赛期间违规翻阅书籍、笔记、纸条等资料者;

(二)将姓名、编号等写在规定位置外或在理论知识试卷上作各种标记者;

(三)在考场内交头接耳、偷看、暗示等作弊行为者;

(四)比赛期间使用通讯工具与他人联系者;

(五)工作人员根据竞赛要求宣布比赛结束后,仍强行作答或操作者;

(六)不服从评判员的裁决,扰乱竞赛秩序,影响比赛进程,情节恶劣者;

(七)其他违反比赛规则不听劝告者。

三、对违反竞赛纪律的评判员、工作人员,经竞赛委员会核实批准后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取消其评判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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