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实告知义务—瑞众保险西双版纳中支消保知识宣传
发布时间:2024-04-11 浏览量:54 文章来源:
- 案例内容:
客户A女士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单生效半年后,A女士经医院确诊为肺部恶性肿瘤,于是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经审核发现,A女士曾于投保前三个月经某医院检查并诊断出双肺结节(恶性肿瘤待排),并被医生建议尽快手术治疗,而客户在随后向保险公司投保时,未能如实告知投保前病史。基于上述情况,保险公司对A女士此份保单进行了重新审核后,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约定,本案做出拒付解约的理赔决定。
- 案例分析:
关于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关系是一种风险转移,围绕保险标的产生的承保风险和保险服务,对保险人来说,承保的是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由于保险标的来自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一方,影响和判断保险标的风险的各种客观因素当事人最清楚,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的了解,对所承保的风险责任的评估,主要依据当事人提供的信息。因此,为保证双方意思表达的真实,投保人应当将保险标的的有关情况向保险人告知披露,理论上称之为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告知义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重要原则之一。
- 风险提示:
在签订合同时,投保人须就投保单中询问的内容,主动把有关保险标的风险状况和其他重要事实告知保险人。本案中客户A女士投保前因被检查诊断为双肺结节(恶性肿瘤待排)并被建议手术治疗,在投保时就相关健康告知问询回答为否,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约定,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付并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