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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筑公正防线,守护消费者权益—瑞众保险云南分公司反保险欺诈宣传

发布时间:2024-03-28      浏览量:64      文章来源:

构筑公正防线 守护消费者权益

案情引入:

医客联合骗取意外保险金175.9 万

2019年3月至9月,某地业外人员郑某、王某为骗取保险赔款,通过网络渠道先后在32家保险公司,为自己和团伙其他成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144份。

保单生效后,犯罪团伙虚构被保险人在家中摔伤、骑电动车摔伤等事故,并伙同某医院医生李某(已退休)、慕某、朱某伪造受伤住院病历和相关材料,向保险公司报案申请理赔,并通过诉讼等手段施压,共骗取保险赔款175.9 万元。

法院判决:2021年9月,法院终审判决,郑某、王某等7人犯保险诈骗罪,其中主犯郑某、王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医生李某、慕某、朱某作为从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二年不等,缓刑四年至三年不等,并处相应罚金;其余从犯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什么是保险欺诈: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在没有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或者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或者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以伪造、编造的有关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来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或给付请求的行为。


常见保险欺诈行为

伪造投保和出险时间、编造隐瞒保险事故原因、提供虚假理赔申请材料。


保险欺诈警示:

在当今社会,保险业作为金融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风险保障、财富管理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保险诈骗犯罪活动不仅直接侵害了广大保险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更深层次地破坏了公众对保险行业的信任度和依赖感。而且,保险诈骗频发还对整个保险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造成了恶劣影响,严重影响了保险市场的正常运作和发展前景,甚至可能引发系统性的金融风险。

谨防保险诈骗,共建消保防线,既是一项紧迫的社会任务,也是我们每一个人的责任。让我们携手努力,共同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保险市场环境,切实保护好每一位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国保险事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保险欺诈罪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2001年1月21日最高法《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和最高检、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总结如下:

▶ 数额较大(个人1万元以上、单位5万元以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 数额巨大(个人5万元以上、单位25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 数额特别巨大(个人20万元以上,单位100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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